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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
中國人壽主流趨勢變額壽險
 (以下簡稱「主流趨勢壽險」)
中國人壽主流趨勢變額年金保險
 (以下簡稱「主流趨勢年金保險」)
  • 【備查日期及文號】
    110.04.01中壽商二字第1100401001號
    【給付項目】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祝壽保險金
    中國人壽主流趨勢投資標的批註條款
    【備查日期及文號】
    110.04.01中壽商二字第1100401005號
  • 【備查日期及文號】
    110.04.01中壽商二字第1100401002號
    【給付項目】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年金給付
    中國人壽主流趨勢投資標的批註條款
    【備查日期及文號】
    110.04.01中壽商二字第1100401005號
中國人壽主流趨勢外幣變額壽險
 (以下簡稱「主流趨勢外幣壽險」)
中國人壽主流趨勢外幣變額年金保險
 (以下簡稱「主流趨勢外幣年金保險」)
  • 【備查日期及文號】
    110.04.01中壽商二字第1100401003號
    【給付項目】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祝壽保險金
    中國人壽主流趨勢投資標的批註條款
    【備查日期及文號】
    110.04.01中壽商二字第1100401005號
  • 【備查日期及文號】
    110.04.01中壽商二字第1100401004號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年金給付
    中國人壽主流趨勢投資標的批註條款
    【備查日期及文號】
    110.04.01中壽商二字第1100401005號
費用說明
商品名稱 主流趨勢壽險/主流趨勢外幣壽險
主流趨勢年金保險/主流趨勢外幣年金保險
保費費用
保險相關費用 1.保單管理費

本契約首次保費配置完成日及爾後每保單週月日,自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之保單管理費為下列二者之和:

(1)「保單帳戶價值」x下表「該保單年度收取比率」

保單年度

第1年

第2年以上

收取比率(每月)

0.2%

0%

(2)首次保費配置完成日及每保單週月日收取新臺幣100元/3美元。若保險費餘額達新臺幣300萬元/10萬美元(含)以上,則該月免收。

註:保險費餘額為所繳之目標保險費及超額保險費總額扣除累計之部分提領金額。

2.保險成本

  • • 主流趨勢壽險/主流趨勢外幣壽險:根據訂立本契約時被保險人的性別、體況、扣款當時之保險年齡、淨危險保額及保單條款附表二【保險成本表】所列之每單位保險成本計算,並按月收取。保險成本隨年齡增長而逐年調整。
  • • 主流趨勢年金保險/主流趨勢外幣年金保險:無需收取保險成本。
投資相關費用
  1. 投資標的申購手續費:中國人壽未另外收取。
  2. 投資標的經理費:由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中扣除或反映於宣告利率中,中國人壽未另外收取。
  3. 投資標的保管費:由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中扣除或反映於宣告利率中,中國人壽未另外收取。
  4. 投資標的贖回費用 :依投資標的之規定收取。若投資標的有收取贖回費用時,該贖回費用將反映於投資標的之買入價。
  5. 其他費用:若投資標的有稅捐、交易手續費、匯款費用、營運行政費用、專設帳戶處理費用及其他法定費用等相關費用時,將由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中扣除或反映於宣告利率中,中國人壽未另外收取。
  6. 投資標的轉換費用:同一保單年度得免費轉換12次,第13次起,每次收取新臺幣500元/15美元。
解約及部分提領費用 1.解約費用

申請契約終止時,解約費用為「申請契約終止時之保單帳戶價值-申請契約終止時之停泊帳戶價值」×「申請契約終止當年度之解約費用率」

保單年度

第1年

第2年

第3年

第4年

第5年

第6年

第7年以上

解約費用率

6.5%

5.5%

4.5%

3.5%

2.5%

1%

0%

2.部分提領費用

申請部分提領時,部分提領費用為「申請部分提領之金額-申請部分提領之停泊帳戶金額」×「申請部分提領當年度之解約費用率」

保單年度

第1年

第2年

第3年

第4年

第5年

第6年

第7年以上

解約費用率

6.5%

5.5%

4.5%

3.5%

2.5%

1%

0%

其他費用【僅適用「主流趨勢外幣壽險」/「主流趨勢外幣年金保險」】

匯款相關費用:

  1. 匯款相關費用包括匯出銀行、中間銀行及匯入銀行所收取之匯款手續費、郵電費及其他費用。
  2. 匯款相關費用之負擔對象請參閱保單條款之規定。
  3. 匯款相關費用之收取與否與金額高低可能因下列因素而異:

    3-1.保戶所指定之銀行與中國人壽所指定之銀行是否屬於同行境內匯款。若是,則無匯款相關費用產生。

    3-2.匯出銀行、中間銀行及匯入銀行之實際收取標準。

※中國人壽所收取之各項費用如有改變,至少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若屬對保戶有利之費用調降,則不在此限。

匯款相關費用及負擔對象
僅適用「主流趨勢外幣壽險」/「主流趨勢外幣年金保險」
項目 匯款相關費用


主流趨勢外幣壽險 主流趨勢外幣年金保險

匯出銀行

中間銀行

收款銀行

要保人交付

交付保險費(註1)

要保人負擔

要保人負擔

中國人壽負擔

償還保險單借款本息

要保人負擔

要保人負擔

中國人壽負擔

要保人或受益人返還

要保人或受益人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受益人退還年金給付

要保人或
受益人負擔

要保人或
受益人負擔

中國人壽負擔

中國人壽給付

解約金(含部分提領)(註2)

中國人壽負擔

中國人壽負擔

收款人負擔

保險單借款(註2)

中國人壽負擔

中國人壽負擔

收款人負擔

因投保年齡錯誤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

中國人壽負擔

中國人壽負擔

中國人壽負擔

各項保險金、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費、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退還要保人已扣繳之保險成本(註2)

年金金額、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給付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或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註2)

中國人壽負擔

中國人壽負擔

收款人負擔

註1:如要保人選擇由中國人壽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並以自動轉帳方式繳交本險保險費時,其交付保險費之匯款相關費用均由中國人壽負擔。

註2:若約定使用境外銀行帳戶者,中國人壽僅負擔匯出銀行所收取之費用,但中國人壽以約定使用境內銀行帳戶為原則。

註3:上開項目中,除交付保險費外,如要保人或受益人選擇中國人壽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則所有匯款相關費用均由中國人壽負擔,不適用上表之約定。

註4:非屬上述表列各項情形所生之匯款相關費用,由匯款人負擔之,但收款銀行收取(或扣除)之匯款手續費,由收款人負擔。

註5:相關條件內容請參閱保單條款。

 

投保規則與給付項目說明
商品 主流趨勢壽險/
主流趨勢外幣壽險
主流趨勢年金保險/
主流趨勢外幣年金保險

計價幣別

新臺幣/美元

新臺幣/美元

投保年齡

15足歲~80歲

0歲~80歲

保費規範

項目

主流趨勢壽險

主流趨勢外幣壽險

最低保險費限制

A.目標保險費:新臺幣10萬元(躉繳)
B.定期超額保險費:新臺幣1,000元/每次
C.不定期超額保險費:新臺幣5,000元/每次

A.目標保險費:3,000美元(躉繳)
B.定期超額保險費:30美元/每次
C.不定期超額保險費:150美元/每次

累計保險費限制(含目標保險費+定期超額保險費+不定期超額保險費累計之金額)

新臺幣3億元

1,000萬美元

※新契約不開放首期繳交不定期超額保險費
※若保險型態選擇「A型」,不得繳交定期超額保險費

項目

主流趨勢年金保險

主流趨勢外幣年金保險

最低保險費限制

A.目標保險費:新臺幣10萬元(躉繳)
B.定期超額保險費:新臺幣1,000元/每次
C.不定期超額保險費:新臺幣5,000元/每次

A. 目標保險費:3,000美元(躉繳)
B.定期超額保險費:30美元/每次
C.不定期超額保險費:150美元/每次

累計保險費限制(含目標保險費+定期超額保險費+不定期超額保險費累計之金額)

年金累積期間最高以新臺幣3億元為限

年金累積期間最高以1,000萬美元為限

※新契約不開放首期繳交不定期超額保險費

基本保額限制【僅適用「主流趨勢壽險」/「主流趨勢外幣壽險」】

投保年齡

主流趨勢壽險投保限額

主流趨勢外幣壽險投保限額

15足歲~80歲

最低:新臺幣10萬元
最高:Min(躉繳目標保險費X20倍、新臺幣1億元)

最低:3,000美元
最高:Min(躉繳目標保險費X20倍、300萬美元)

★保險期間: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111歲且本契約仍屬有效之保單週年日滿期。

註1:若保險型態選擇「A型」,要保人於投保及繳交不定期超額保險費時須符合「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價值準備金(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最低比率」:被保險人當時之保險年齡在30歲以下者為190%;被保險人當時之保險年齡在31歲以上、40歲以下者為160%;被保險人當時之保險年齡在41歲以上、50歲以下者為140%;被保險人當時之保險年齡在51歲以上、60歲以下者為120%;被保險人當時之保險年齡在61歲以上、70歲以下者為110%;被保險人當時之保險年齡在71歲以上、90歲以下者為102%;被保險人當時之保險年齡在91歲以上者為100%。
註2:詳細投保規則依中國人壽相關規定辦理。

-

年金給付

-

  1. 年金給付開始日:要保人投保時得約定年金給付開始日,且年金給付開始日不得早於第10保單週年日。要保人選擇之年金給付開始日不得超過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99歲之保單週年日;若要保人不做年金給付開始日的選擇時,中國人壽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70歲之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
  2. 分期給付年金領取週期選擇:年給付、半年給付、季給付、月給付。
  3. 分期給付年金保證期間:10年/15年擇一給付。

註:詳細投保規則依中國人壽相關規定辦理。

附約限制

不受理附加任何附約

給付項目

  • 身故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
    給付條件: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完全失能。
    給付金額
    A型:MAX(基本保額、保單帳戶價值)
    B型:MAX(基本保額、保單帳戶價值x保價係數)

    ★喪葬費用保險金(註1,註2):保險金額-保單帳戶價值
    ★保單帳戶價值+淨危險保額

註1: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註2: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不包含其屬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其原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則按約定返還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註3:詳細給付內容請參閱保單條款約定,並以保單條款內容為主。不保事項或除外責任,請要保人詳閱商品說明書。
  •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1. 被保險人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中國人壽以收齊申請文件並送達中國人壽之日為基準日,依保單條款附表三「贖回評價時點」之投資標的價值計算之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2. 被保險人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中國人壽應將其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依約定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 年金給付:
    要保人應於投保時選擇由受益人一次領取年金累積期間屆滿之年金給付,或由中國人壽依約定分期給付年金。在年金給付開始日時,中國人壽以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為基準日,依下列給付方式計算年金金額:
    1. 一次給付:按保單條款附表三「贖回評價時點」之投資標的價值計算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以及計入年金給付開始日為保單週年日時之保單價值加值回饋金),計算可領取之一次給付年金金額,本契約於中國人壽給付後即行終止。
    2. 分期給付:
      (1)首年年金金額:按保單條款附表三「贖回評價時點」之投資標的價值計算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以及計入年金給付開始日為保單週年日時之保單價值加值回饋金),依據當時年金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
      (2)給付期間第二年度開始每年可領取之年金金額:係以前一年度可領取之年金金額乘以當年度「調整係數」而得之。

※ 「調整係數」=(1+前一年金給付週年日當月年金宣告利率)除以(1+年金預定利率);中國人壽於每年年金給付週年日,以約定方式通知當年度之調整係數。

※ 年金給付開始日後中國人壽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依約定分期給付年金金額,最高給付年齡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110歲為止。但於保證期間內不在此限。年金給付期間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年金給付開始日計算領取之年領年金金額若低於新臺幣36,000元或1,200美元時,中國人壽改依保單條款約定計算之保單帳戶價值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一次給付受益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註:詳細給付內容請參閱保單條款約定,並以保單條款內容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