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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
中國人壽鑫創世紀變額壽險
 (以下簡稱「鑫創世紀壽險」)
中國人壽鑫創世紀外幣變額壽險 
 (以下簡稱「鑫創世紀外幣壽險」)
  • 備查日期及文號:
    108.04.01中壽商二字第1080401005號
    108.08.01中壽商二字第1080801001號
    主要給付項目: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及滿期保險金
    中國人壽目標到期基金投資標的批註條款(一)
    備查日期及文號:
    108.04.01中壽商二字第1080401009號
    108.08.01中壽商二字第1080801005號
  • 備查日期及文號:
    108.04.01中壽商二字第1080401007號
    108.08.01中壽商二字第1080801003號
    主要給付項目: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及滿期保險金
    中國人壽目標到期基金投資標的批註條款(一)
    備查日期及文號:
    108.04.01中壽商二字第1080401009號
    108.08.01中壽商二字第1080801005號
中國人壽鑫創世紀變額年金保險
 (以下簡稱「鑫創世紀年金保險」)
中國人壽鑫創世紀外幣變額年金保險 
 (以下簡稱「鑫創世紀外幣年金保險」)
  • 備查日期及文號:
    108.04.01中壽商二字第1080401006號
    108.08.01中壽商二字第1080801002號
    主要給付項目: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年金給付
    中國人壽目標到期基金投資標的批註條款(一)
    備查日期及文號:
    108.04.01中壽商二字第1080401009號
    108.08.01中壽商二字第1080801005號
  • 備查日期及文號:
    108.04.01中壽商二字第1080401008號
    108.08.01中壽商二字第1080801004號
    主要給付項目: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年金給付
    中國人壽目標到期基金投資標的批註條款(一)
    備查日期及文號:
    108.04.01中壽商二字第1080401009號
    108.08.01中壽商二字第1080801005號
收取相關費用說明
商品名稱 鑫創世紀壽險/鑫創世紀外幣壽險
鑫創世紀年金保險/鑫創世紀外幣年金保險
保費費用
保險相關費用 1.保單管理費

本契約首次保費配置完成日及爾後每保單週月日,自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之保單管理費為當時保單帳戶價值乘以下表所列每月收取比率:

保單年度

第1~3年

第4年以上

收取比率(每月)

0.112%

0%

備註:
保險成本(僅適用於「鑫創世紀壽險」/「鑫創世紀外幣壽險」)及保單管理費的收取方式係依保單條款約定依序(1.保單帳戶中之(約定外幣)貨幣帳戶及(約定外幣)停泊帳戶2.保單帳戶中除前款外之投資標的。)扣除至應收之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足夠為止。本契約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係由基金投資標的之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者,應另扣除由投資標的發行公司依投資標的規定收取之投資標的贖回費用。

2.保險成本

  • • 鑫創世紀壽險/鑫創世紀外幣壽險:根據訂立本契約時被保險人的性別、體況、扣款當時之保險年齡、淨危險保額及保單條款【保險成本表】所列之每單位保險成本計算,並按月收取。保險成本隨年齡增長而逐年調整。
  • • 鑫創世紀年金保險/鑫創世紀外幣年金保險:無需收取保險成本。
  • 備註:
    保險成本(僅適用於「鑫創世紀壽險」/「鑫創世紀外幣壽險」)及保單管理費的收取方式係依保單條款約定依序(1.保單帳戶中之(約定外幣)貨幣帳戶及(約定外幣)停泊帳戶2.保單帳戶中除前款外之投資標的。)扣除至應收之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足夠為止。本契約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係由基金投資標的之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者,應另扣除由投資標的發行公司依投資標的規定收取之投資標的贖回費用。
投資相關費用
  1. 投資標的申購手續費:中國人壽未另外收取。
  2. 投資標的經理費:投資機構收取,並反映於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或宣告利率中,中國人壽未另外收取。
  3. 投資標的保管費:投資機構收取,並反映於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或宣告利率中,中國人壽未另外收取。
  4. 投資標的贖回費用:依投資標的之規定收取,中國人壽未另外收取。
  5. 投資標的轉換費用:無。
  6. 其他費用:若投資標的有稅捐、交易手續費、匯款費用、營運行政費用、專設帳戶處理費用及其他法定費用等相關費用時,將反映於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或宣告利率中,中國人壽未另外收取。
解約及部分提領費用 1.解約費用

「申請契約終止時之保單帳戶價值(若投資標的有收取贖回費用,該贖回費用將反映於贖回之保單帳戶價值中)-申請契約終止時之停泊帳戶價值」乘以「申請契約終止時之當年度解約費用率」

保單年度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以上

解約費用率

6%

5%

4%

0%

2.部分提領費用

「申請部分提領之金額(若投資標的有收取贖回費用,該贖回費用將反映於贖回之保單帳戶價值中)-申請部分提領之停泊帳戶金額」乘以「申請部分提領之當年度解約費用率」

保單年度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以上

解約費用率

6%

5%

4%

0%

其他費用【僅適用「鑫創世紀外幣壽險」/「鑫創世紀外幣年金保險」】

匯款相關費用: (1)匯款相關費用包括匯出銀行、中間銀行及匯入銀行所收取之匯款手續費、郵電費及其他費用。 (2)匯款相關費用之負擔對象請參閱保單條款之規定。 (3)匯款相關費用之收取與否與金額高低可能因下列因素而異: (3-1)保戶所指定之銀行與中國人壽所指定之銀行是否屬於同行境內匯款。若是,則無匯款相關費用產生。 (3-2)匯出銀行、中間銀行及匯入銀行之實際收取標準。

※上述費用之改變,中國人壽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若屬對保戶有利之費用調降,則不在此限。

匯款相關費用及負擔對象
【僅適用「鑫創世紀外幣壽險」/ 「鑫創世紀外幣年金保險」】
項目 匯款相關費用


鑫創世紀外幣壽險 鑫創世紀外幣年金保險

匯出銀行

中間銀行

收款銀行

要保人交付

交付保險費(註1)

要保人負擔

要保人負擔

中國人壽負擔

償還保險單借款本息

要保人負擔

要保人負擔

中國人壽負擔

要保人或受益人返還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退還年金給付

要保人或
受益人負擔

要保人或
受益人負擔

中國人壽負擔

中國人壽給付

收益分配

中國人壽負擔

中國人壽負擔

要保人負擔

解約金(含部分提領)

要保人負擔

要保人負擔

要保人負擔

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負擔

要保人負擔

要保人負擔

因投保年齡錯誤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

中國人壽負擔

中國人壽負擔

中國人壽負擔

各項保險金、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費、返還保單帳戶價值(註2)

年金金額、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給付未支領年金餘額(註2)

中國人壽負擔

中國人壽負擔

收款人負擔

退還要保人已扣繳之保險成本或發行不成立所返還之金額(註2)

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或發行不成立所返還之金額(註2)

中國人壽負擔

中國人壽負擔

收款人負擔

(註1) 如要保人選擇由中國人壽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並以自動轉帳方式繳交本險保險費時,其交付保險費之匯款相關費用均由中國人壽負擔。

(註2) 若約定使用境外銀行帳戶者,中國人壽僅負擔匯出銀行所收取之費用,但中國人壽以約定使用境內銀行帳戶為原則。

(註3) 上開項目中,除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及中國人壽給付收益分配外,如要保人或受益人選擇中國人壽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則所有匯款相關費用均由中國人壽負擔,不適用上表之約定。

(註4) 非屬上述表列各項情形所生之匯款相關費用,由匯款人負擔之,但收款銀行收取(或扣除)之匯款手續費,由收款人負擔。

(註5) 相關條件內容請參閱保單條款。

 

投保規則與給付項目說明
商品 鑫創世紀壽險
/鑫創世紀外幣壽險
鑫創世紀年金保險
/鑫創世紀外幣年金保險

繳費年期

躉繳

躉繳

計價幣別

美元/人民幣/新臺幣

美元/人民幣/新臺幣

投保年齡

0歲~80歲

0歲~80歲

保費規範

保單計價幣別

最低目標保險費

最高目標保險費限制

美元

3,000美元

1,000萬美元

人民幣

2萬元人民幣

6,000萬元人民幣

新臺幣

新臺幣10萬元

新臺幣3億元

基本保額限制【僅適用「鑫創世紀壽險」/「鑫創世紀外幣壽險」】

最高投保限額:為躉繳目標保險費之20倍,惟不得超過下表「投保限額」為限。


投保年齡

保單計價幣別

最高投保限額

0歲~未滿15足歲

美元

15萬美元

人民幣

100萬元人民幣

新臺幣

新臺幣500萬元

15足歲~80歲

美元

300萬美元

人民幣

2,000萬元人民幣

新臺幣

新臺幣1億元


最低投保限額:


投保年齡

最低投保限額

0歲 ~ 40歲(含)

目標保險費 X 0.30

41歲 ~ 70歲(含)

目標保險費 X 0.15

71歲 ~ 80歲

目標保險費 X 0.01

(註1)新契約投保時需符合上表條件。
(註2)上述保單計價幣別為新臺幣僅適用「鑫創世紀壽險」,保單計價幣別為美元、人民幣僅適用「鑫創世紀外幣壽險」。
(註3)要保人為外籍人士(公司)不受理購買本投資型商品。
(註4)詳細投保規則依中國人壽相關規定辦理。

-

年金給付

-

  1. 年金累積期間:不得短於投資標的運用期。
  2. 年金給付開始日:
    1. 年金給付開始日需晚於投資標的運用期屆滿日。
    2. 要保人選擇之年金給付開始日不得超過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90歲之保單週年日。
    3. 要保人不做給付開始日的選擇時,中國人壽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70歲之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如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64歲以上,需做年金給付開始日之選擇。
  3. 給付方式之選擇(保證期間10年、15年)
    1. 一次給付。
    2. 分期給付:可選擇年給付、半年給付、季給付、月給付。

附約限制

不受理附加任何附約

給付說明

  •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與保單帳戶價值之返還: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中國人壽按保險金額(註)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訂立本契約時,以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中國人壽將以要保人或應得之人檢齊申請身故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之所需文件並送達中國人壽之日為基準日,依保單條款附表三「贖回評價時點」之投資標的價值計算本契約項下的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前述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不包含其屬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
    中國人壽依保單條款【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與保單帳戶價值之返還】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中國人壽於保險事故日後所收取之保險成本將併同保單帳戶價值返還或併同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給付,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完全失能並經完全失能診斷確定者,中國人壽按保險金額(註)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被保險人同時有兩項以上完全失能時,中國人壽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 滿期保險金:
    本契約於投資標的運用期屆滿時,如被保險人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中國人壽將依下列方式計算滿期保險金:
    1. 目標到期基金:投資標的運用期屆滿日之每一單位淨值乘以要保人持有的單位數計得之金額。
    2. 貨幣帳戶:該帳戶累積之金額。
    3. 停泊帳戶:該帳戶累積之金額。
      中國人壽應於收到前述金額及受益人申請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於投資標的運用期屆滿前,如有申請部分提領或中國人壽依保單條款【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約定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之情事者,滿期保險金應依扣取之單位數減少之。

      (註) 保險金額:係指中國人壽於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失能所給付之金額。其金額為下列二者加總之值:

      (一)基本保額。
      (二)以受益人檢齊申請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之所需文件並送達中國人壽之日為基準日,依保單條款附表三「贖回評價時點」之投資標的價值計算之本契約項下的保單帳戶價值。
      倘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前完全失能者,前述保險金額係指以受益人檢齊申請完全失能保險金之所需文件並送達中國人壽之日為基準日,依保單條款附表三「贖回評價時點」之投資標的價值計算之本契約項下的保單帳戶價值。
  •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1.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中國人壽將根據收齊保單條款【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的申請】約定申請文件並送達中國人壽之日為基準日,依保單條款附表三「贖回評價時點」之投資標的價值計算之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2.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中國人壽應將其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依保單條款約定分期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 年金給付:
    在年金給付開始日時,中國人壽以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為基準日,依下列給付方式計算年金金額:
    1. 一次給付:按保單條款附表三「贖回評價時點」之投資標的價值計算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計算可領取之一次給付年金金額。
    2. 分期給付:
      (1) 首年年金金額:按保單條款附表三「贖回評價時點」之投資標的價值計算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依據當時年金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
      (2) 給付期間第二年度開始每年可領取之年金金額:係以前一年度可領取之年金金額乘以當年度「調整係數」而得之。

※ 「調整係數」=(1+前一年金給付週年日當月年金宣告利率)除以(1+年金預定利率);中國人壽於每年年金給付週年日,以約定方式通知當年度之調整係數。

※ 前述年金預定利率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維持不變。

※ 年金給付開始日計算領取之年領年金金額若低於新臺幣36,000元、1,200美元或人民幣8,000元時,中國人壽改依保單條款約定計算之保單帳戶價值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一次給付受益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如已逾年領年金給付金額新臺幣120萬元、4萬美元或人民幣24萬元所需之金額時,其超出的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返還予要保人。

※詳細給付內容請參閱保單條款約定,並以保單條款內容為主。不保事項或除外責任,請要保人詳閱商品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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